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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人文历史】长安城中不良人

来源:与子同裳

摘要:“不良”听起来不像是好词,为什么还要作为一种职业的名称呢?

即为其中之一,对其被讯问的情况有如下记录:

先令卢铉收太府少卿张瑄于会昌驿,系而推之,璀不肯答辩。铉百端拷讯不得,乃令不良枷瑄,以手力绊其足,以木按其足间,撇其枷柄向前,挽其身长校数尺,腰细欲绝,眼鼻皆血出,谓之“驴驹拔撅"。瓊竟不肯答。

天宝三年(744) ,拆分京兆府管辖下的新丰县、万年县的一部分而新设的会昌县,作为一个拥有温泉宫(天宝六载改称华清官)的长安近郊的行宫,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,天宝四年(745) ,其由畿县升格为京县(赤县)。天宝六年,关押张瑄的会昌驿,就是设在包含华清宫在内的会昌县的一个驿站。在会昌驿中,张瑄拒不回答殿中侍御史卢铉的讯问,即使遭受严刑拷打也未开口。因此,卢铱对张瑄施行了一项特殊的刑讯,他将张瑄身体的一部分固定住,再将其身体向前拉伸至极限,谓之“驴驹拔撅”。

据记载,当时“乃令不良枷瑄,以手力绊其足”。会昌县的不良给张瑄的脖子套上木制的刑具枷,且借官员手下杂役的手力将张瑄的双足拴住。该记载乃是正史中出现“不良”的唯一出处,显示他们不仅参与犯罪搜查,也参与讯问嫌疑人时的拷掠。

在与上述两例时间相近的天宝年间(742-756) ,汴州(陈留郡)开封县也曾有不良活动,明载于《刘宾客嘉话录》“李勉"条中的如下轶事:

相国李司徒勉为开封县尉,捕贼。时有不良试公之宽猛,乃潜纳人贿,俾公知之。公告吏卒曰:"有纳其贿者,我皆知之。任公等自陈首,不可过三日,过则舁榇相见。”

李勉为唐朝宗室出身,后登上宰相之位,年轻时曾任负责开封县司法工作的县尉一职,担任捕贼工作。在此情况下,县内的不良为考验他的行政能力而偷偷收受贿赂,并故意将此事透露给李勉。李勉知道后,责令吏卒们必须在三日内自首,承认自己的罪行。从这儿也可认识到不良或为“吏卒”之一。对于不良的行为,李勉抛下的词是“过则舁榇相见”,是一种以死相威胁的过激言论。

然而,对李勉采取挑衅行为的不良也并未认输:其纳贿不良故逾限,而欣然自赍其榇至。

不良故意逾越指定的三日时间后才按李勉所说,带着棺材而来。据《启颜录》“山东佐史”条记载,唐代经验丰富的老佐史就曾在县令就任时测试他们的能力。在唐朝,中央派遣的县官被就任地杂任轻侮之事也时有发生。但上揭不良对负责司法的县尉反应略显粗鲁之事,与此前高宗时期的事例中所见的对魏昶的强行调查一事相吻合,体现出被称为不良的人们的粗暴行径。

然而,此后李勉的行为,甚至连不良也未曾预想到:公令取石灰棘刺置于榇中,令不良入,命取钉钉之,送汴河讫。

如上文所述,李勉在棺材中安置了石灰和棘刺,将不良押入其中,再用钉子将棺材封住,扔进汴河随波逐流。在唐代县行政下活动的不良,必然会与负责司法的县尉保持密切关系,多在其直接指挥下进行活动。但是,当县尉更替时,新任县尉与不良之间可能会存在某种微妙的紧张感。李勉的轶事正是体现这种氛围的典型事例。

以上是通过《唐大和上东征传》《旧唐书》《刘宾客嘉话录》中的三段轶事,确认了在地方县行政下面也存在着不良作为治安维持要员的史实。另外,根据对具体事例的研究可以得知,与在长安城内京县下的事例中一样,他们也担负着追捕贼盗的职能,有时还参与讯问嫌疑人时的拷问。甚至可以推知,承担上述职责的不良,与负责司法的县尉有着密切的联系,因此,也有一些不良会对县尉采取反抗态度。

#转载于《法律史译评 (第六卷) 》作者石野智大,周东平、黄静译,中西书局2018年11月。原标题《唐代县行政下“不良”的犯罪调查》,原文有删节。#